在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工作中.必须遵守有关法规,正确执行现行的技术标准,这是确保工程质量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要求。
1、法规
1.1 由全国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执行的法律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规定、条例等统称为法规。
1.2 有关建设方面的法规是从事建设活动的法律依据.是规范行业活动的保障。因此法规在其行政区划内都是必须执行的。
1.3 法律条文通常制定得较为原则.有时还附有实施细则等。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是根据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条例等。
1.4 法规通常由颁布部门负责解释。
1.5 我国工程建设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程序建设项目及可行性研究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取费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质量评定标准
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勘察设计职工职业道德准则
建筑监理试行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6工作中还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其他有关法规。
2、技术标准体系简介
2.1 标准的定义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2.2 标准的分级及编号规则
按照标准化法,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我国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号三部分组成。
2.2.1 国家标准
它由国家标准化和工程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1991年以后.强制性标准代号采用GB,推荐性标准代号采用GB/T.发布顺序号大于50000者为工程建设标准,小于50000者为工业产品等标准。例如GB50011—2001,GB/T50344—2004(以前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代号采用GBJ)。
2.2.2 行业标准
它是由国家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在全国某一行业内实施。同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行业标准的代号随行业的不同而不同。对”建筑工业”行业.强制性标准采用JG,推荐性标准采用JG/T:属于工程建设标准的。在行业代号后加字母J。例如JGJ49—88,JGJ/T14—2004。另外.”城镇建设”行业标准代号为CJJ(CJJ/T)。
2.2.3 地方标准
它由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在某一地区内实施。同时报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标准的代号随发布标准的省、市,自治区而不相同。强制性标准代号采用“DB十地区行政区划代码的品两位数”,推荐性标准代号在斜线后加字母T;属于工程建设标准的,不少地区在DB后另加字母J。例如:北京市DBJ Ul一602—2004;河南省DBJ41/T046-2002;
2.2.4 企业标准:它由企业单位制定.在本企业内实施。企业产品标准报当地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标准代号为QB。
2.2.5 当标准只做局部修改时.在标准编号后加(××××年版)。
2.2.6 四级标准的编制原则是下一级标准提出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上一级的标准.可以提出更高的要求。国家标准为最低标准.也可看作市场准入标准.
2.3 标准的分类:按照标准的法律属性.我国的技术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
2.3.1 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在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必须执行
2.3.2 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具有技术权威性,经合同或行政性文件确认采用后.在确认的范围内也具有法律属性。
2.3.3 我国实行的是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体制。
2.4 我国工程建设标准有三种表达形式:
2.4.1 标准——内容通常是基础性和方法性的技术要求。
2.4.2 规范——内容通常是通用性和综合性的技术要求。
2.4.3 规程——内容通常是专用性和操作性的技术要求。
2.5 自2000年起.建设部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现行强制性国家和行业标准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节能和公共利益等内容的强制性条文进行汇编。其目的是重新界定强制性条文的范围.它相当于WTO要求的“技术法规”。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确保贯彻执行。
3、选用标准、规范(程)时应注意的问题
3.1 各级标准、规范(程)都由主管部门进行版本管理,必须选用有效版本才具有法律性。
3.2 认真阅读“总则”.搞清其适用范围和技术原则。
3.3 对于综合性规范(例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除本专业的章、节外.还应执行编写在其他专业章、节的有关条文的内容。
3.4 我国现行标准,规范(程)的条文按其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用词分为三级。
3.4.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3.4.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4.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3.5 工作中遇到对某个问题几本现行标准均有要求.但不一致时,通常应由总工最后确定如何执行,必夏时还应曲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3.6 对标准、规范(程)的条文不理解或有异议时.通常由标准的主编单位负责解释。
3.7 工作中遇到国内现行标准、规范(程)不适用或者无明确规定的时候.可以采用国际或发达国家的标准,也可根据现行标准的原则和精神提出处理方法。但要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8 当建设方提出按国际或其它国家的标准时.要在合同中注明并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4 常用现行标准、规范(程)
4.1现行常用标准、规范(程)如下:
表4.1 标准、规范(程)一览表
标准,规范编号 标准,规范名称
GB/T50001-2001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T50105-2001 总图制图标准
GB/T50104-2001 建筑制图标准
GB/T50100-2001 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
GB50187-9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220-9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CJJ83-99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69-95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
JGJ5O-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114-2001
GBJl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 1年版)
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 1年版)
GBJ39-90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200 1年版)
GB50222-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J26-95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JGJl34-2001
J116-2001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75-2003
J275-2003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0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037-96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50108-2001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50345-2004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j
GB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Jl18-8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
GB50226-95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J99-86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JGJ9-83 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JGJ25-2000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36-2005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38-99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39-8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40-87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1-87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48-8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49-88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57-2000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58-88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60-99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62-90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64-89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JGJ66-91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67-2005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86-92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l00-98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l22-99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JGJ102—2002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l33-2001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133-2001